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3528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保证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推动教学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章  教师教学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争做新时代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四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出现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第五条 教师应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老师是高校教师的第一身份,教书是高校教师的第一工作,上课是高校教师的第一责任。教师应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注重教学总结和持续改进;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研究制定;承担课程基本建设,包括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讲稿等教学文件,选编教材及教辅材料等;教授须讲授本科生课程。

第三章  教师准入、退出与发展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本科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新进教师须在五年内完成教育教学(包括师德教育)相关培训,通过综合评估后,获得由学校颁发的《新进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方具备教师授课的资格。新进教师独立承担课程前,须完成一门课程的助教工作,试讲合格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九条 实施基于“学生评学,同行评教,规范检查”三位一体的教师教学评价制度,强化课堂教学的监督与管理。对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不合格或学生反映较大的授课教师,经核实后实行“黄牌”警示,提出改进要求,一年内不得进行课堂教学,责成其参加教学培训。经过二次评估仍未合格的教师,取消其此门课程的授课资格。被取消该门课程授课资格的教师经过整改和培训,达到准入标准后,可重新获得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实行本科教学工作考评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每年由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面向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教师教学培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专题教学培训与在线学习、精彩一课教学观摩、综合素养培训、体验环节、评估环节、教学改革研究等。

第四章  教学任务安排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是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其修订(制订)和执行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鼓励教师积极开发、引入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应建立课程审核、评估、准入、退出制度,严把课程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关。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指导和遵循。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课程思政基本要素或案例、参考教材及学习资源等内容。教学大纲应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科生课程教材应按照教学大纲参考书目选用一种教材作为主要授课教材,选用多种辅助教材,更换主要授课教材属教学大纲修订工作范围,须按照教学大纲调整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研究生课程教材应按照教学大纲参考书目选用一种或几种教材作为主要参考教材,选用多种辅助教材。所选教材原则上出版年限应在十年以内,严禁无教材授课。学院使用近五年出版教材比例应达到50%以上,本科生自编讲义比例不得超过10%。教师应确保教材价值导向正确,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哲学社会科学课程应统一使用“马工程教材”,相近、相关课程优先使用“马工程教材”,要科学审慎使用西方原版教材。

第十四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生成、下发教学任务。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要求,恰当设置教学班级数,安排教学班授课教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填报教学任务书,组织开设相关课程。本科生课程每个教学班原则上只安排一名授课教师,如确需多名教师共同授课的,学院应履行备案程序,将相关课程授课教师、个人授课学时及授课顺序报本科生院备案;研究生课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际情况,可实行一班多师,即由几名教师共同完成授课,其中一名教师为主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本科生教学分阶段、有针对性、有效的推进各类课程的小班化教学改革,逐步将通识教育平台、大类教育平台必修课授课规模缩减到90人左右,学院基础及专业核心课程授课规模缩减到60人左右。

第十六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与学院依据教学任务书的内容共同完成课表编排工作。课表是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教师应切实承担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中,认认真真讲好每一堂课。

第十八条 备课

(一)教师应认真阅读研究授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明确所授课程在知识、能力、素养、视野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课程教学内容对本科生达成毕业要求的贡献度。了解先修课程、后续课程及本研贯通培养需要,处理好课程衔接,避免重复,提高课时效益和学生学习的兴趣;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精选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进度,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

(二)教师应精心规划研讨课、习题课、多媒体教学、MOOC学习、翻转课堂、实验、虚拟仿真等教学设计,制作直观教具模型、挂图等,并通过预作、预演、预展加以落实。

(三)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大量参考资料,在开课前应完成全部课程讲稿。

(四)课程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发挥集体智慧和协作精神,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五)教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要求;讲授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其阐述或解决方法;根据每次课的内容特点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手段和实施步骤;课堂讨论与课外学习的思考题、练习题及作业题;检测教育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

(一)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教学。

(二)开课伊始,教师应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和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课程考核的方式与安排,考勤办法及基本要求。

(三)教师应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学生学习产出为导向,关注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注重对于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注重对每名学生课程参与程度的评价,科学把握教学进程,提升教学效果。

(四)教师应从更加有利于学生掌握知识、提升能力的角度,合理利用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案例式等方式和现代化、信息化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全体学生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分析、评价和创造等高阶认知能力,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课程的重点难点。

第二十条 课外学习指导是课堂教学的深化和拓展。课外学习范围包括:MOOC学习、阅读资料、小组讨论、课程答疑、课程预习、课程复习、评估本章任务完成情况、作业等,本科生课程的课外学时相对于课内学时比例不得少于1:1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必要补充。对基础好的学生应推荐有关参考资料,引导其深入钻研与本课程有关的问题;对基础较差的学生应热情鼓励,耐心辅导,帮助其掌握好课程基本内容。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实习、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专业实践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教师对学生实验须严格要求,加强检查指导。教师应增强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人员和财产安全。教师应不断改革实验内容,创新实验技术,增设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教师应强化实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探索应用虚拟仿真技术,研发推广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实习是通过实践培养学生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教学形式。实习领队教师负责联络实习单位、制定出行方案、开展安全教育、安排食宿交通、管理经费、组织实习考核、进行实习工作总结等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组织学生实习、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组织阶段小结、指导学生撰写实习笔记及实习总结报告、交流实习收获、进行实习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培养质量的综合检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责题目的拟定和申报、任务书的撰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的评阅等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过程指导及全面考核评定。指导教师应注意指导方式,在及时布置任务、检查进度、解答疑难的同时,应因材施教,严格要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按照学位授予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充分的、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应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考核激励导向功能。教师应进一步强化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丰富课程考核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创新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以考促学,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第二十九条 严肃考风考纪是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加强考风考纪工作长效机制,广泛深入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和建设等工作。

第八章  停、调课管理

第三十条 教师任课期间,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等。教师因进修、科研出差、生病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停、调课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并审核完毕。停、调课手续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网上申请:教师本人登陆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主页或学校网上办事中心,填写停、调课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批准,报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备案。

(二)书面申请:遇停、调课环节较多、学时较长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网上申请时,由教师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停、调课单》,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活动需停、调课的,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通知解释。

第九章  课堂教学纪律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应为人师表,行为示范,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和表率。

(一)教师须举止文明,尊重学生,注重仪表,举止端庄,语言规范。不得提前下课、无故推迟下课,在课堂上不得接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二)教师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课堂,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上课铃声响过后,教师应向学生明确宣布“上课”,学生应立即起立并向教师行注目礼,教师回应“请坐”,授课开始。下课时,教师应明确宣布“下课”,学生方可离开课堂。

(三)教师授课应生动、富有吸引力,将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课堂中,提高学生听课率和抬头率。

(四)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于学生上课睡觉、玩手机等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应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对少数不接受批评、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的,可要求其离开课堂。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体,应主动遵守课堂教学秩序,养成优良学风。

(一)学生应尊重教师、注重文明礼貌。

(二)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作息时间,严禁旷课,不允许无故迟到、早退和中途进出教室。因故迟到的学生,应敲门并经教师允许后进入课堂。

(三)课堂上一切活动均应听从教师的指导和安排,集中精力,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未经许可学生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不得做与课堂学习内容无关的事情。

(四)学生在回答教师提问或有疑难问题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起立回答或问询。

第三十四条 教师和学生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共同参与者,应共同维护教室整洁环境、文明环境,爱护公物,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教师和学生应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完成课堂学习任务。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注重培育学生家国情怀,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学习中锤炼心志,坚持每周听课一次,及时了解学生听课学习情况,对无故缺课和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正在授课的教室。

第十章  考核、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校、学院和机关部门领导听课制度,将领导听课情况纳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实绩考核体系,学校领导班子每年听课不少于四次(至少包含一次思政课程),正处级干部每年听课不少于四次。学院应建立健全院领导、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专业建设责任人听课制度,将学生课堂秩序情况纳入课堂教学评价体系,以听课、看课等形式加强课堂教学秩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末教师应对自己承担的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学院根据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成果、教学工作量等方面认真做好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并将教师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和津贴分配的最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教师从事人才培养应获得的荣誉感和满足感,学校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哈工程党发〔201650号),对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中未认真履行教学行为规程,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校规校纪,酿成教学事故的教师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质字〔20103号)进行处理;对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哈工程党发〔201934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校字〔200412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通则》(校教字〔20055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课堂文明守则》(校字〔20051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停、调课的管理规定》(校字〔20051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校研字〔200422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教学秩序的通知》(校研字〔200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