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0   浏览次数:4064   打印

哈工程党发〔2017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工作,促进专业建设与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特色协调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规律,进行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对专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与合理布局。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办学理念,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以“三海一核”特色专业体系化建设为目标,推动优势专业与世界一流大学、一流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增量与存量、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与学校办学特色、学科建设相呼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方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设专业。

第五条      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具有相关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四)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具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或具有明确的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在短期内可以解决。

(六)具备设置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或具有明确的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并在短期内可以解决。

第六条      学院(学院、系,以下统称学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可提出新增设专业申请。原则上,提出新增设专业申请的学院在近3年内没有发生专业停止招生现象。学院每年新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设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七条      专业调整主要包括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调整招生数量、暂停招生以及专业撤销。学院申请专业调整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八条      申请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学院为单位统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组织专家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论证,形成学院专业设置或调整的可行性报告。

(二)学院将《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附件1)及可行性报告、《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专业调整申请表》(附件2)及可行性报告,于每学期前三个教学周内提交至本科生院,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三)相关材料呈报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审定。

(五)学校审定通过后,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申报或备案材料。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专业检查与评估结果,对相关专业提出限期整改、暂停招生、调整或撤销等要求。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专业发展需求,设立专业建设项目并予以经费支持;对新增设专业重点支持,给予条件保障和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      学院结合本学院发展目标定位,制定专业总体建设规划、新增设专业和特色专业等建设规划,明确近、中、远期专业建设目标。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社会需求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合理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构建科学优化、与世界一流大学、一流专业有机融合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三)优化整合课程教学内容,构建研究型教学模式,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加强教材选用管理及教材体系建设工作。

(四)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教育教学评价反馈机制。

(五)规范实践教学制度,完善实践教学保障条件。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本科生培养的教育行动框架和教育管理规范,是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其修订(制订)和执行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一般包括两种形式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是指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一段时期以后,为适应高等教育形势和人才社会需求的变化,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对全校所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的系统修订,一般3-5年进行1次。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课程设置或教学环节安排等不合理,或者由于专业领域内新技术、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的变化以及社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调整等原因,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的调整。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程序如下

(一)学校成立“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学院成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修订工作。

(四)相关材料呈报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

(五)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审定。

(六)学校审定通过后,批准实施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局部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学院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提出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的申请。学院成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局部调整专家组”(其中成员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对拟调整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深入论证,形成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的可行性报告。

(二)学院将《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附件3),于每学期前三个教学周内提交至本科生院,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三)相关材料呈报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实施调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第()至()款执行。

第十八条      由学校发展计划处牵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当年招生规模并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本科生院依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批复结合各学院拟定的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的年度招生计划,并提请学校审定。鼓励学院逐渐实现按学院或学科门类招生和培养。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建设整体工作由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具体由本科生院负责管理实施和组织协调。本科生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完成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

(二)对专业建设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合理规划专业建设资源分配,组织完成学校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检查与验收工作。

(三)组织完成国家级、省级等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评选、申报与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二)统筹开展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完成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申请工作。

(四)完成学院所属专业各类项目的申报、遴选、检查、督促、验收等工作。

(五)完成学院专业评估和认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明确专业建设的具体责任人,专业建设责任人主要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条件及专业评估、认证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五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坚持国际标准,强化特色,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或其他相关评估认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学院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对学院专业发展和专业建设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专业评估范围》(附件4对本学院专业建设总体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责任人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8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校字〔20051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本科专业结构与布局的若干意见》(校字〔20051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管理规定》(校字〔200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2.《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专业调整申请表》

3.《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

4.《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专业评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