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4   浏览次数:12799   打印

哈工程校发〔2017118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工程党发〔2017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2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汇总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高考后、入学前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提供应征入伍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和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给予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招生部门汇总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注册,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学生报到及注册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本科生院备案。

第八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3个月。

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色通道及资助政策,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除另有规定外,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间为6年(含休学时间)。

第十二条  学年制学生可46年毕业、学分制学生可36年毕业。经学校批准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可延长到8年毕业。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学生可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类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体育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体育课程教学部门认定同意、本科生院备案后,可选修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记载,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成绩按照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级分制成绩按下列标准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综合平均成绩计算方法:综合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缺考、违纪、作弊、缓考等按实际情况记载,缺考、违纪、作弊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七条  补考与重修

(一)理论必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合格的,须重修。实践环节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该课程须重修。

专业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可重选(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重选(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二)学分制学生重修(重选)或改选课程需按课程学分缴纳学费。

(三)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开课学院拟定具体安排,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因考试时间冲突、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须提供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的诊断,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办理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缓考手续),经学院核实批准,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实践环节、选修课程不予办理缓考手续,补考、重修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所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正常考核缺考及考试违纪、作弊的取消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着力构建完备的课程教学、实践训练、企业孵化等递进式创新创业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的,经学院认定、本科生院审批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如实记载,并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给予记载。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本校的,其已修合格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活动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重学生诚信教育和引导,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撤消或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五章选课与免听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所在专业(意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下学期的选课。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分制学生须在本学院内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自己的意向专业,意向专业决定学生课程选择的优先权。

从第二学期开始,由学院组织学生自主选择下一学期的意向专业,并将结果报本科生院备案。意向专业的选择条件由学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分制学生须通过自行选课方式获得参加课程的学习资格。学生每学期课程修读学分一般不应超过35学分。

第二十八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化、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所需修读课程发生变动,学生本人应根据所在专业(意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交补修、改选课程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因重修、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课程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必修课程,自主进行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践)环节,参加课程考核。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实验课程、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性环节较多或过程性考核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修读校内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大学三年级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

(三)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校在第二学期统一组织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各学院应加强对所属专业的介绍和宣传,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做好指导工作。转专业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各学院制定本学院所属专业的接收限额、申请基本条件及转专业考核接收细则并上报本科生院。本科生院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二)已修完入学专业第一学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合格)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将申请表提交至所申报学院。学生只可申报一个专业。

(四)转入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审核和考核工作,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本科生院。

(五)本科生院汇总、审核各学院拟录取名单,全校公示,报学校审批后,学生获得转专业资格并于第三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各学院需健全公示制度,保证转专业程序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学生应认真对待转专业申请、慎重选择。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本科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学院接收转入专业人数须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学校批准的接收限额以内。

第三十四条  按类招生专业分流

按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须制定专业分流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三十五条  学分制学生意向专业选择、毕业专业确定

学分制学生每学期意向专业选择及毕业专业确定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须制定意向专业选择、毕业专业确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备案后执行。

学生在进入学士学位论文环节前一学期,必须确定毕业专业,毕业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学院须及时将学生毕业专业上报本科生院备案。

三十六条  休学创新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含学籍异动后原专业无后续招生班级的)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相关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交接手续及学籍档案、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学生可以转学。

学校接到转入申请,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黑龙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籍管理部门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办理休学前,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休学期间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申请休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后,准予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1周内离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入伍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在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创新创业规定如下:

()实行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休学创新创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创新创业休学累计不超过4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8年(含休学时间)。

()在校期间申请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可凭创业项目规划报告及休学申请书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创业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到本科生院备案和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创新创业期间须按年度向学生所在学院及创业教育学院提交年度创新创业工作报告。

()学生休学创新创业期满后,须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创新创业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创业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到本科生院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期间,不能取得学分。

(三)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五)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同专业已不存在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费按所编入年级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章学业预警、自愿留(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  补考结束后,学校组织学院在开学2周内完成因学习成绩原因学业预警和退学学生的清理。学业预警学生的清理结果,由学院审核后,报本科生院审批。退学学生的清理结果,经学院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本科生院审批并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15×XX为学生所在年级已修读学期数)学分的,给予学业预警1次。

第五十一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自愿留(降)级,自愿留(降)级不可超过2次。自愿留(降)级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办理,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本科生院批准。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同专业已不存在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费按所编入年级专业标准收取。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第3次达到学业预警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规定年限(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或按照培养过程不可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三)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两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未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的,学校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结业学生在离校2年内,可回校申请参加未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重修记载。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落款日期按实际毕业日期、获得学位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3年毕业的学分制学生应在第4学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应对其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取得学分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本科生院备案。第五学期末,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取得学分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准许进入学士学位论文环节。复核结果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27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校教字〔201043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试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1467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4版)》(校教字〔201468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实施办法》(校教字〔201530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补充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校教字〔201595)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