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考人员承担维持考场秩序和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的责任,监考人员应熟悉考场规则所列事项,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纪律,做好验证、考生身份核查工作,杜绝抄袭,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发生。
(二)监考人员须佩带监考标志,主考、监考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生按规定的座位就座,清点考场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明确考试时间。考前检查证件,人、证不符或非考生本人,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下姓名、学号及所在学院,上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
(三)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记事”,对缺考、考场纪律、违纪作弊等情况进行翔实记录。
(四)监考人员在发卷之前,须彻底清理考场,桌面、桌堂内必须清理干净。不准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在考试座位附近(开卷考试除外),禁止考生携带通讯、存储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考生如未按规定就坐或考场没清理完毕,不准发卷。
(五)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不准入场、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暂时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和陪同。
(六)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过程中,须在考场前后合适位置交替进行巡视。严禁在考场进行交谈、吸烟、玩手机、看书、看报等一切与监考无关的事项,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防考生舞弊,发现有违纪、作弊者,须保留或暂扣相关证据、材料、物品,没收试卷并标注“考试违规”标记、填写考场纪实并要求学生签字确认后令其离开考场。
(八)监考人员不准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提示,考生对试题印制文字不清等有疑义时,由主考教师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九)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须向其他监考人员说明情况,并尽快返回考场。
(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须立即收卷、清点份数,严禁考生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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