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4〕29号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继续推行辅修学士学位制和辅修专业制。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制。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不同专业类,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专业类标准划分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达到相应培养方案要求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组成;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
第四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学士学位一般设置10门课程,总学分45学分左右,且包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30学分左右,不包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按每16学时/学分或1周/学分计。
第五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形式,以单独开班为主,时间安排在晚上和周末上课。攻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自身的发展和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计划地选修课程。
第六条我校在籍本科生,主修专业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凡第一学年必修课程(不含体育课)无不及格课程,均可申请从第二学年开始攻读的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
第七条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院系,应提前将所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八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三学期第一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同意后,将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在第二周内公布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培养费;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培养费每学期按学分交纳,80元/学分,未交费学生不得参加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若学生中途退出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习,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十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与本专业学生相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后出具成绩单一式3份,交至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1份由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留存,另外2份分别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院系要建立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籍,由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出具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环节)的成绩表一式两份,1份存入学籍档案,1份交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籍实行独立管理制度,其成绩的优劣不影响主修专业大类专业调整和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工作。
第十三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如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达到《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中的留(降)级或退学条件,将取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按实际成绩记载),若补考仍未通过,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修读。补考不交费,重新修读需按学分交费。
第十五条修读期间,若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上课或考试时间安排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冲突,可在考试前向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六条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籍管理、考核与成绩管理、违纪作弊等其他事宜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2004年)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应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包括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可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可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可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出具相关辅修课程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3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10级、2011级和2012级本科生仍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校字〔2005〕19号),2012级本科生毕业后原文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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