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次数:2315   打印

哈工程党发〔2016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推动“教”与“学”模式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发展,以提升中青年教师和基础课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重点。旨在通过教师教学培训、教学改革研究、课堂教学评析、教学资源共享、教师咨询服务等形式,解决教师教学中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第三条教师教学发展,重在传播理念,鼓励创新,推动教学改革;重在培育核心能力,注重学术,引领专业发展;重在提升素养,兼容文理,传承大学文化。

第四条针对不同教师群体(含学生思想政治教师),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采用讲座、沙龙、论坛、工作坊、训练营、微型课程活动等多种模式,为教师提供教育理念、教学技能、教学方法等多元化教学培训。

第二章新进教师教学培训与发展

第五条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会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人力资源处、图书馆、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新进教师教学培训与发展相关活动,让新进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岗位,致力于引导教师潜心教学,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夯实教学基本功,不断提升教师自身职业能力水平与素养。

第六条新进教师是指通过学校公开招聘到我校教师岗位人员和从非教师岗位转入教师岗位的人员。

第七条每年春季或秋季学期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新进教师教学培训,新进教师根据自身时间选择参加培训,五年内完成教学相关培训项目。通过综合评估后,颁发《新进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鼓励新进教师从事一门课程的助教工作。新进教师独立承担课程前,必须持有《新进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方能具备教师授课的资格。

第九条新进教师培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专题教学培训与在线学习、精彩一课教学观摩、岗前培训、综合素养培训、体验环节、评估环节、教学改革研究等。

第三章全体教师(含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培训与发展

第十条建立面向全体教师的教学培训与发展制度。针对全体教师、校院两级教学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教师教学培训与交流。关注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教学、学术能力。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强化教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第十一条教学管理人员包括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机关管理人员,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主要围绕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应用、专业伦理、教学成果申报等方面,以讲座、工作坊、论坛、在线培训、教学评比等方式,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教师出国留学、做访问学者期间,应在开展学术研究同时,承担1-2门国外大学课程(教材)的研究、转化、引进工作。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培训与发展

第十四条建立研究生导师的培训与发展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研究生导师培训体系,提高导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与指导能力。

第十五条每年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新增导师培训会,对学校聘任的柔性人员可适当放宽。培训项目包括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讲解、优秀导师经验介绍及心理咨询、德育、心理健康讲座等。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各自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导师培训方案,每年采取不定期导师研讨、资深导师讲座、案例讨论等形式,加强对导师的指导能力、科研能力、沟通能力的培训。

第五章学生思想政治教师教学培训与发展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思想政治教师(以下简称思政教师)入职培训、日常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主的三级培训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宣传部、校团委参与。思政教师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确保每名思政教师每四年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八条组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发展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服务4个专业发展方向的研究团队。鼓励并支持优秀的思政教师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进一步提高学历层次和知识能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建立思政教师在国内外考察见习制度,每年组织思政教师分批到国内院校学习交流,选拔优秀思政教师到国外高校考察见习或进修深造。

第二十条重视思政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工作,鼓励、支持思政教师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研究,鼓励思政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研究课题。

第二十一条专职思政教师在任职三年内应取得教师资格以及职业发展方向上所需的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专业资格证书。对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学校报销培训费及考务费。

第二十二条积极鼓励和支持专职思政教师,根据其专业发展方向,承担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党课、团课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教师个性化教学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立教师个性化教学咨询与服务。有效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能力,促进教师教学发展,快速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面向全校教师开展教学咨询与诊断服务。

第二十四条教师根据个人教学业务发展需求,如:教学效果有待提升的教师、主动申请提升的教师等,可随时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教学咨询申请。

第二十五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提供咨询服务。通过约谈、随堂听课、教学录像分析、学生反馈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诊断,进而开展一对一的专业咨询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根据申请人的需求,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协调专家对申请人后期的课堂教学效果开展跟踪、分析与反馈等服务。建立教师个人教学数据库,对中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技能评估,并建立个人教学档案,对优秀骨干教师进行跟踪培养。

第二十七条建立教师教学发展服务专区,汇集与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成为教师教学能量的充电站,探索完善有特色的教师教学发展新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1230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教师培训、退出的若干规定》(校字〔20051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