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落实教育教学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次数:2744   打印

哈工程党发〔2016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深入推进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基层学术组织“三级建制、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构建“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校负责制定全校教育教学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决定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事项,研究解决全局性教育教学问题,监督、保障全校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等工作。

第四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学校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具体要求,组织学院编制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变动,并对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学校组织开展教风学风、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执行全校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统筹管理全校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负责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六条统筹协调全校教育教学日常运行,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评估与认证,建立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监督检查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保障体系运行情况,考核评估其教育教学效果。

第七条加强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以服务教师、促进教师发展为目标,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组织和管理全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负责各类项目申报、审批、检查,负责教育教学奖励工作。

第九条建立教育教学投入保障机制,合理分配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投入产出效益。

第十条定期报告和公布教育教学实施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评估与考核,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学院结合自身特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主要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等。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和学院发展实际,制定学院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其他教育教学专项规划,制定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科学论证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模,组织制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统筹管理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建设、评估及认证、招生与宣传等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建设责任人,专业建设责任人须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一般由学院领导兼任。

第十四条构建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完成学院教风学风建设、考风考纪建设、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检查与评估以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反馈等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学院教学任务安排、教育教学经费管理、考试考务组织、教学事故处理、教学工作量核算、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活动等各类教育教学过程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文件、教学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组织和资助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组织教师申报各类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组织教师申报各类教育教学奖励。

第十八条加强学院教育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组织协调涉及多个基层学术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协调学院与校外行业企业、境外大学等开展教育教学合作。

第二十条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基层学术组织教育教学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基层学术组织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的关键,主要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注重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注重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实践相结合,促进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升。

第二十三条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明确课程负责人,加强对课程建设的系统规划,对课程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教材建设与选用等予以全面考虑,整体提升课程建设水平。

第二十四条全面承担实践教学工作,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等,注重突出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

第二十五条落实研究生导师招生的主体责任,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全面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含留学生)指导工作,落实本科生导师制、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

第二十六条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责任,以教师个人所具有的丰富的学识、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健全的人格感召学生,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增强学生是非判断能力、价值选择能力、品格塑造能力,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承担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及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指导工作,积极组建创新创业实践团队,鼓励学生将导师与团队的科研成果进行转化。

第二十八条积极促进科研与教学有机融合,推动优质科研资源向教育教学资源转化,促进科研成果、科研思维及科研方法融入教育教学,有效激发人才培养活力与动力。

第二十九条设立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评估与监督保障措施,完成各级各类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评价。

第三十条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1230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