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停、调课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13   浏览次数:3028   打印

关于本科教学停、调课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课程表是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为维护课程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我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不得擅自停、调课。院(系)、教研室(课程组)不得自行决定停、调课。

第三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课时应事先请假,由教研室(课程组)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原则上不得停、调课。

第四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同时承担成人教育学院或其他校外教学任务时,必须先服从校内本科教学安排,不得因上述理由停、调课。

第五条 学生须参加全校或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应尽量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进行;必须占用上课时间时,需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六条 教师因进修、科研出差及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停、调课时,事前须由教师本人填写“停、调课申请单”,分别经其所在教研室(课程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停、调课两周以上,须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七条 兼职和外聘教师停、调课手续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停、调课结果的通知。

(一)因主讲教师个人原因需停、调课的,经批准后由开课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并负责解释。

(二)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活动需停、调课的,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