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发布时间:2018-04-01   浏览次数:2362   打印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本科专业综合改革、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和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

三、本科生院根据上级下达学校的专项资金计划,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重点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本科专业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监督各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专项资金执行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学院等依据职能分工完成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学校预留一部分资金(一般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15%)用于当年临时不确定性的教育教学改革相关支出,该资金由本科生院负责管理使用。

四、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学院对拟申报的项目负审核责任。

五、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六、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七、“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本科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购置单价40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八、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项目各年度结余经费指标收回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九、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预算执行等坚持公开透明,直接负责立项的相关部门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十、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支出要求执行。

十一、年度终了,学校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年度报告。

十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计划部门、分管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项目预算的评估和可行性论证,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提高预算精细化水平,方便预算执行。

十三、本细则由财务处、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十四、本细则自2018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