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参与教学活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2030   打印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遵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总要求,使各级领导以更多的精力、更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教学工作,特别是本科教学工作。学校党政领导、院(系)行政工作一把手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保证和提高教学工作的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对在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和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每学期至少分别召开2次会议,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第四条各院(系)召开的办公会要经常性地对本科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学校每学年召开1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研讨会,总结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成绩,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各院(系)每年级至少要召开1次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反映的正确意见和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第六条校领导要带头听课,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各院(系)的领导要保证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以便及时掌握教学的第一手资料。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要把听课作为其岗位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各院(系)应建立相应听课制度,组织教师相互观摩听课。

第七条听课可以随机安排,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听课人员应重点了解和掌握教师授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及时反馈教师与学生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并认真填写听课单。

第八条听课工作一般应在每学期第17周前结束。校领导和各院(系)领导的听课单,应分别由校办和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在第18周报送教务处存档。教务处在第20周汇总公布。各院(系)组织的其它听课单由各院(系)存档。

第九条学校、院(系)两级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和领导定期听课的情况,将作为考核领导工作的内容,每学期向全校公布校、院(系)两级领导听课状况。

第十条全校各机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本科教学工作重大环节,关注、参加和研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参加每学期的期末巡考工作。各处级单位领导要严格履行巡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促进学风建设。如实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巡视记实登记表》和《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记实表》。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