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3337   打印

校教质字〔20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做好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或集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教学过程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含入学考试及国家各类统考)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事件等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事故责任人或集体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事故责任人或集体的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教学活动无法进行、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从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学事故。具体参见《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见附件) 。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随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相关院(系、部、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院(系、部、中心)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核实后将材料转送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

第八条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认定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应给予责任人本单位内通报批评,降低各级各类评奖评优等级,当年的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年终津贴发放中适当向下浮动。责任人所在单位须在教学事故发生后两周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备案。一般教学事故经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处理后,学校不再追究责任,所在单位不及时处理或借故推迟处理,学校将对所在单位校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经核定的严重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同时与评优、评奖、晋级、晋职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二)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在津贴分配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评聘博导(硕导)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若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经查实,将加重处罚。相关人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应列为教学事故连带责任人。

第四章 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相关机关(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校工会、纪检监察处等单位)代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学事故处理单位另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2/3以上(含2/3)人员投票产生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一)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理意见;

(二)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的,维持原处理结果,但需要更正程序和引用文件;

(三)处理不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教师 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在校内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校字〔2005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