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质字〔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有效地调动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参与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并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受理校级以上教改项目(包括省教育厅的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规划办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的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等)的申报和材料组织工作,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和结题材料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院系是教改项目研究的主体。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研究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交流和研讨,指导项目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研究与实践工作,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督促工作开展,定期向所在院系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保证项目建设严格按立项内容和工作进度进行。
第二章 教改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学校每年秋季学期组织评选校级教改项目。各院系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积极组织本院系的项目申报,并把项目研究的重点与本院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和管理机制改革等密切结合起来。学校鼓励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跨院系的综合研究,力求项目研究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可操作性,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七条教改项目面向全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长期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第一线,有能力承担课题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研究工作。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院系提出项目申请,经所在院系初审后,择优向学校申报。
第九条学校组织专家对各院系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项目选题准确,前期工作基础好,调研内容科学、充分;项目的研究方法与手段科学,有显著的创新和特色;项目研究思路清晰,方案合理,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一般项目是指:项目选题适当,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项目的研究方法与手段可行,取得的研究成果能解决相关教学领域内的问题,在校内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原则上从校级重点项目中择优申报,具体程序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的教改项目不得超过1项,其它项目组成员每年参与的教改项目不得超过3项,项目负责人主持的校级在研未结题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三章 教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项目组应按照研究方案,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校级教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项目到期确有实际困难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研究1年后,须进行中期检查。每年春季学期,学校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项目组应提交中期检查验收书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在中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未启动、项目研究内容与设计严重不符、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学校将取消该项目,并停止经费划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组可申请项目变更,经所在院系批准,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备案: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参加人;
(二)在不改变项目研究内容的前提下,改变项目名称;
(三)确有实际困难,项目延期结题;
第四章 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年末组织一次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项目组应提交项目验收书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聘请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项目的结题时间以结题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研究报告一份。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期间,须有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教材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排名第一的研究成果。
(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发表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的教学研究论文可作为项目研究成果之一。
第五章 教改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校级教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重点项目每项资助建设经费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建设经费2000元。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期下拨,立项批准后,拨付总额的一半;在中期检查后,根据项目研究情况再拨付另一半。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的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进行统一管理。各院系应根据学校总体要求,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改项目经费使用办法,要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切实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开支范围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贯彻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项目高质量地按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组成员劳务费。最高支出限额为已拨经费总额的50%;
(二)评审鉴定费。包含专家的评审费、鉴定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三)资料费。包含书籍、电子图书、相关软件购置费以及打印复印费等;
(四)发表相关论文的版面费;
(五)教学调研费。包含相关学术会议、调研的差旅费、会务费等;
(六)项目研究必需的设备费。如优盘、移动硬盘、打印机、刻录机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硬件(不包括计算机购置费);
(七)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2017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院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1号楼 邮编:150001 电话:0451-82519243 管理维护:本科生院 技术支持:信息化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