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次数:4423   打印

哈工程党发〔2016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标志性成果产出,持续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奖项包括: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和教育教学优秀奖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和颁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各类成果一般指以哈尔滨工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获奖人员范围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主要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获得高层次、高水平成果,以及为学校争得其他教育教学突出荣誉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完成人和相关人员,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再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特等奖的完成人和相关人员,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再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一等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完成人和相关人员,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再奖励20万元。

第七条获得国家教学名师称号者,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再奖励50万元;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教学名师、黑龙江省教学名师、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称号者,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再奖励10万元;获得教育部教学创新团队、工业和信息化部教学创新团队、黑龙江省教学创新团队称号者和相关人员,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再奖励10万元。

第八条下列成果完成人和相关人员,在获得授奖单位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再奖励10万元:

1.国家精品开放课程、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

2.国家规划教材、国家精品教材;

3.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

4.工业和信息化部教学成果一等奖、黑龙江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5.全国学校共青团优秀研究成果特等奖;

6.“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

第九条上述获奖成果中,第一完成人不是“哈尔滨工程大学”,第二完成人是“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学校按照第一完成人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均不是“哈尔滨工程大学”,第三完成人是“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学校按照第一完成人奖励总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十条同一成果或称号获得多个奖励的,学校按照其最高获奖级别予以奖励,已经获得学校其他奖励的,其奖金在给予最高级别奖励时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被认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国家级和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相当组织或机构具名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当组织或机构具名的奖励。

第三章教育教学优秀奖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优秀奖主要表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学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体育教学、指导研究生、指导学生社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国防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做出优秀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学年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教师的5%。教育教学优秀奖由本科生院牵头,会同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单位制订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教育教学优秀奖每年表彰一次。每年7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奖励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9月上旬,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决定,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具名公布。

第十五条上述教育教学成果或称号的奖金为该项奖励总额;奖金分配方案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制定,应征得其他成果完成人同意,共同在奖金分配方案上签字背书;奖金分配方案须在本科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上述各项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集体和个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照章纳税。

第十七条被授奖单位撤销获奖资格的,其成员获得的全部奖金(包括税金)将予以追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实验室(基地、中心等),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学院(系、部、中心)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九条各学院(系、部、中心)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述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在本单位年度奖励和绩效津贴等方面给予体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1230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的实施办法》(校字〔20051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