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0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教高司函〔2009〕65号)文件精神,学校启动了2009年度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课程必须是我校本科课程。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量大面广的专业课;且在高等学校连续开设了3年以上。
(二)课程负责人为本校专职教师,具有教授职称,且近三年主讲此门课程不少于两次。教学队伍原则上具有与申报课程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成果、规划教材或教改项目。
为调动广大中青年教师教学的积极性,鼓励其在课程建设上投入更大的精力,早出精品,省教育厅将继续实行省精品课程青年教师单独申报政策。凡校级精品课程,其课程负责人具有副教授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学效果明显、教学特色鲜明,可申报省精品课程,申报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总申报数的30%。
(三)课程内容应充分体现“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的要求(附件3)。
(四)课程支撑网站需提供有该课程的课程简介(参照省级精品课程申报表中要求填报的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授课教案、课件、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考试试卷(至少近两年)、标准答案、试卷分析及近三年学生对课程的评价材料,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以及至少三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课程网站提供师生互动、交流功能,鼓励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录像应有效的反映教师对各种教学媒体的运用能力,教学内容能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教学过程富有热情和感染力,阐述深入浅出、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内容娴熟、信息量大,能启迪学生的思考、联想及创新思维。
二、各院(系)在组织申报省级精品课程时,将充分考虑各院(系)的特色、学科与专业分布以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情况,结合国家各学科配额情况,优先推荐填补国家级和省级空白学科的课程,鼓励不同种类课程申报,对于列入《2009年暂停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名单(本科)》(附件1)的课程,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对于入选省级精品课程门数已经超过3门(含3门)的同种课程(见附件5),原则上不再推荐申报省级精品课程。
三、课程申报负责人要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引用的课程资源要注明来源,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评审的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或“校级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将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
五、申报课程被评为校、省、国家精品课程后,要保证课程网站畅通,免费开放课程资源,并不断更新上网内容,逐年增加上网的授课录像,两年内达到全程授课录像上网。
六、学校将按年度对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保留或取消其精品课程称号。(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七、为保证我校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的竞争力,学校要求各院(系)对本单位的精品课程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课程建设重点,注重本单位优势教学资源的整合,实行“一院一课”的课程建设制度,即每年集中精力对本院(系)课程基础较好、特色鲜明、受益面较广、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门校级精品课程和一门省级精品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力争在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评选中取得突破,若当年课程未申报成功,应予以持续建设,参加下一轮的评选。
八、课程负责人应按照《2009年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评选指标》要求,尤其是其中发生变化的考核内容,对积累的教学资料进行凝炼和总结,在申报表中充分展现课程特色。课程申报的文字材料包括:精品课程申报表、自评依据、支撑材料目录及职称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应装订为一册)。
请各院(系)将相关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名单及其文字材料(电子档)于5月11日前报送教务处现代教育中心,并在5月11日前完成精品课程网站的检查、修改工作。
联系电话:82588883,联系人:骆毅。
附件:1.2009年暂停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名单(本科)
2.2009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本科)评审指标及调整说明
3.2009年度省级精品课程自评依据(电子档)
4. 2009年度省级精品课程申报表(电子档)
5. 黑龙江省本科专业、本科精品课程与国家精品课程学科配额对照表(电子档)
6.2009年度国家级精品课程申报表(电子档)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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