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程校发〔2016〕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基本单元和有效载体,课程质量直接影响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强化课程建设工作,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培养精英人才为目标,体现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
第三条课程建设坚持全面建设和重点建设相结合,努力打造特色鲜明、水平领先、结构优化的课程体系。
第四条基层学术组织应充分发挥课程建设主体作用,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加强对课程建设的系统规划。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全面性原则:基层学术组织应对课程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教材等予以全面考虑,给予学生更大的自主学习空间,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和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整体提升课程建设水平。
第六条导向性原则:基层学术组织应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理念(OBE),明晰课程自身与人才培养目标及定位、毕业要求的关系,明确课程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果。
第七条稳定性原则:基层学术组织应立足一段时期内人才培养目标发展的总体趋势,保证课程建设体现时代性,同时兼顾稳定性。
第三章课程类别
第八条本科生课程体系由基础教育课程平台(包含人文与社会科学基础课程、自然科学与技术基础课程、基础实践环节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平台(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实践环节、专业选修课程)构成。
第九条学术型研究生课程体系由学位课(包含校级公共课、学科学位课)、选修课(包含校级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与综合环节组成。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由必修课、选修课和综合环节组成。
第四章课程准入及退出
第十条课程准入
(一)课程准入主要是指课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要求的准入。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一切教学活动和从事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思想和教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课程设置的依据。
(二)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应制定完备、科学的课程准入流程,组织完成拟准入课程的申请、审核等系列工作,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课程质量。准入课程应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应体现对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支撑作用。
第十一条课程退出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要求,对于不再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很好体现学校育人理念,未能达到预期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的课程予以取消;课程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教材选用不当的课程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应准确把握人才培养定位,反映学科和专业发展前沿,积极推动优质科研资源向教育教学资源转化,体现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取得的成果和优势特色,系统考虑精英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
第十三条教学方法
(一)注重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为基础和前提,按照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思想,坚持以学生学习成效为判断标准,进而实现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根本目的。
(二)进一步规范多媒体教学管理,提高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应用和建设水平,确保多媒体教学授课质量。
第六章课程教师准入及退出
第十四条教师准入
(一)基层学术组织负责本单位教师授课质量把关和教师资格审查工作,遴选优秀教师授课。
(二)学院应统筹考虑教师授课数量与授课质量的平衡,并在资源配置中予以考虑。在一个学年内,每位教师所讲授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得多于四门次(计算门次时,不含本科生基础教育课程平台课程、留学生课程及研究生公共课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学院可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三)教师应深刻了解课程的国内外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教学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
(四)课程实行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应制定课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建设内容,协调开展教学活动,监控提升教学质量,确保课程建设工作有效推进。
(五)课程安排A、B角教师的,A角教师授课学时数不得低于课程总学时数的50%。
第十五条教师退出
(一)根据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及学生评教反馈,对授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对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不合格,或学生反映较大的授课教师,实行“黄牌”警示,提出改进要求,责成其参加教学培训,并对其继续进行评估。经过二次评估仍未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此门课程的授课资格。
(二)被取消该门课程授课资格的教师经过整改和培训,再次达到准入标准后,可重新获得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
第七章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应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考核激励导向功能。应进一步强化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丰富课程的考核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创新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逐步实现考核方式从一卷式向累加式转变。
第八章课程教材选用及评估
第十七条教材选用
(一)推荐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鼓励选用国外原版优秀教材,少量使用自编讲义,严格禁止无教材。
(二)教师应开放式遴选教材,一般选用1本主要授课教材,选用多本辅助教材用于教学。课程首次选用的主要授课教材及更换主要授课教材需经学院审批。
(三)原则上应选用出版年限为十年以内的教材,使用近五年出版教材的比例应达50%以上,本科生课程自编讲义比例不能超过10%。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学院可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第十八条教材评估采用学生测评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测评合格的教材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教材及时更换。
第九章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
第十九条课程建设应重视信息技术与传统教育教学的有机融合和优势互补,明晰国际、国内同类课程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定位,实现课程与国际接轨。鼓励开展国际共建课程,鼓励引进国际、国内高水平开放课程。
第二十条课程评估是检查、衡量课程建设水平的重要手段, 是保证课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必要环节。学院应综合考虑课程教师队伍、教学内容与方法、教材、教案、考核方式、试卷、学生学习成效等评估指标,定期实施课程评价,对课程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跟进整改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管理规定》(校教字〔2008〕42号)《哈尔滨工程大学设置文化素质教育核心课程指导意见》(校教字〔2010〕22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教材评估方案(试行)》(校字〔2005〕1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教材选用的规定》(校字〔2005〕1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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