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出国(境)校际交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3   浏览次数:429   打印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工作水平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管理流程,切实维护学生利益,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出国校际交流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11〕31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资助本科生国际交流实施办法(试行)》(校外字〔2013〕43号),现将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出国(境)校际交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现有的关于本科生公派出国(境)的校际交流协议,均应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将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及PDF格式文档上报教务处备案。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校际交流协议签署前的论证环节,凡涉及本科生校际交流的协议内容时,应在协议签署前,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项目前期论证报告》(附件1)并上报教务处。

三、在校际交流选拔前,项目牵头单位应向教务处提供国(境)外交流学校针对我校的合作专业、课程及学分设置情况。

四、本科生在申报赴国(境)外校际交流项目选拔时,应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项目选拔申请表》(附件2)。学生所在院系须安排专业教师指导学生落实校际交流期间的选课计划,经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院系同意后上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根据学生校际交流派出情况适时删除学生在交流期间所选的我校课程,避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凡无法向教务处提供校际交流协议、且未经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选拔,即派出学生到国(境)外进行学习,其不具备申请我校的校际交流经费资助资格,所获成绩和学分将按有关规定不予认定。

七、本通知中所述校际交流协议是指经校领导签字,学习交流时间在一个月(含)以上、面向我校本科生进行选拔的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合作协议。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国际化事务联络员要切实起到联络和协调作用,共同做好本科生校际交流工作。联系方式:教务处对外交流与教学服务中心,电话82568533。

特此通知。

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项目前期论证报告》

2.《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项目选拔申请表》

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