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东北六所高校校际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13   浏览次数:1263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校际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我校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签订了合作培养本科生协议。为规范我校外派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的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合作培养领导小组,制定合作培养的规划,并对重要的合作事项进行决策和批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合作培养工作的计划和组织,相关部处、院系进行配合。

第三章 选派标准

第四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行政处分记录。

第五条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交流学生所学专业与协议高校提供的专业相同。

第七条 交流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所学课程综合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且必修课(2005版培养方案包含专业指定选修课)无不及格成绩。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对方优势学科或我校需求专业,教务处制定派出计划。

第九条 根据我校与五所高校协议,我校每年派遣三年级本科生到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学习期限为一学年或一学期。

第十条 符合选派条件的学生,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东北六所高校校际交流访学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初选审核后,教务处根据申请学生的综合平均成绩,确定校际交流预备人选并在校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校际交流学生正式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校际交流学生正式推荐人选经相关协议高校审核并确认接收后,须与我校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东北六所高校校际交流访学确认书》,确定最终校际交流学生人选。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所在院系,在学生交流前,须安排专业教师指导学生落实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专业负责人对学生填写的《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东北六所高校校际交流访学修读课程计划表》进行确认签字。要求每学期至少修读与我校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我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学校鼓励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在交流前,应以院系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停学手续。学业完成后,再办理续学手续。学校承认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承认接收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以及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经学生所在院系确认,可以进行课程及学分替代。

第十五条 学生在接收学校某门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开设的课程不相同,按以下原则进行课程及学分替代:必修课程可以替代必修、专业选修(2005版培养方案含专业指定选修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可以相互替代(2005版培养方案专业指定选修课程可以替代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但不能替代必修课程;专业任意选修课程只能替代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不能替代必修与专业指定选修课程)。所修课程均可替代全校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接收学校修读某门课程在替代时,其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我校课程(替代)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如与我校安排的实习时间冲突,由教务处与学生所在院系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学生在交流结束后,应向教务处提供加盖接收学校教务处公章的交流期间成绩单,学校将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字〔2005〕19号)中留(降)级与退学相关要求,进行成绩审核,完成学籍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学生在交流期间,修读替代我校必修、专业选修课程在交流结束后成绩为不及格,须补修相应课程。如相应课程在毕业审核前不能完成考核及成绩录入工作,学生应降入下一年级完成相应课程的修读。

第十九条 交流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其交流期间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学分和在我校所学课程取得的成绩及学分一并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交流期间在年级(班级)的学习成绩排名,按其在交流学校已学课程的综合平均成绩进行,该排名作为评选优秀、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校际交流预备人选的学生,如在选拔学期必修课(2005版人才培养方案含专业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成绩,或受到行政处分,取消校际交流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回校后,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东北六所高校校际交流访学课程认定、替代申请表》,提交所在院系审查,院系依据学生交流学习成绩单及专业课程内容要求,在开学第二周结束前,完成对学生修读课程的审核、认定及替代工作,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须向我校教务处提供加盖接收学校教务处印章的交流期间成绩单一式4份,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在院系的审查意见,以及学生提供的成绩单确认学生交流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及学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受到接收学校行政处分,按接收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交流学生学习结束后,处分结果等材料将转交我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我校规定标准在我校交纳学费,按接收学校规定标准向接收学校交纳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和团员的交流学生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手续,交纳党、团费以及参加组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交流期间担任接收学校学生干部的交流生,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统一管理范围,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交流学生在完成交流学校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由对方学校负责办理临时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校的规定回校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留交流学生原房间床位。交流学生校园卡等不需注销,回校学习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交流学生所在院系的辅导员、班主任,应定期与其进行电话交流,并做好记录,了解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交流学生返回我校后,对于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授予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校际交流生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