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补充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3   浏览次数:1096   打印

校教字〔2015〕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黑龙江省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黑教高〔2015〕48号),为支持学生休学创新创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行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休学创新创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创新创业休学累计不超过4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由6年延长至8年(含休学时间,应征入伍者除外)。

二、对在校期间申请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可凭《创业项目规划报告》及休学申请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创业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创新创业休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创新创业期间须按年度向学生所在院系及创业教育学院提交年度创新创业工作报告。

四、学生休学创新创业期满后,须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创新创业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报创业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复学手续。未按时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或复学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做退学处理。

五、所补充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内容,由教务处、创业教育学院共同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