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5〕37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做好2014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2   浏览次数:2651   打印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做好2014级本科生
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实施办法》(校字〔2015〕30号)及《黑龙江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4〕71号),为做好我校2014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类培养专业调整报名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报名学生范围
  1.2014级学生可在其所在大类内选择专业报名。
  国际合作学院所属专业、软件学院所属专业、英语专业、工业设计、产品设计专业的学生不在本次专业调整之列;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类型、国防生、军事院校定向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根据国家特殊政策入学的学生,不在本次专业调整之列。
  2.留、降级到2015级的学生无大类培养专业调整资格。
  3.不报名者或专业调整不成功者留在原专业学习。
  4.陈赓班学生不参与此次专业调整。
  (二)报名基本条件
  1.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修满第一学期必修课学分。
  3.第一学期必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名在所在院系的前50%以内。
  二、名额分配
  学校2014级理工大类专业调整预计接收392人,社会科学大类专业调整预计接收15人,经管学院属院系内部专业调整,由院系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各院系计划接收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总体安排
  (一)4月7日至4月17日,各院系负责所属专业的介绍宣传和专业调整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调整专业为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一次性调整措施,结果一经确定不能更改。有关院系及申请专业调整的学生应认真对待、慎重选择。
  (二)4月22日,学校公布各专业大类培养专业调整计划。
  (三)4月23日至4月24日,申请专业调整的学生到本院系教务办公室报名,学生至少需填报一个志愿,第二志愿未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志愿录取资格。
  (四)4月27日至4月28日,各院系对报名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组织学生比照培养方案核对所修课程和取得的成绩,核对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成绩排序,公示3天。
  (五)5月4日,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将专业调整汇总信息上报教务处(纸质版与电子版)。学生报名材料院系留存。
  (六)5月5日,教务处对全校申请调整学生进行汇总,公布各专业报名人数。
  (七)5月6日,学生根据各专业报名实际情况,到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调整专业志愿。
  (八)5月7日,院系教务办公室各院系将最终专业调整汇总信息上报教务处(纸质版与电子版)。
  (九)教务处按接收专业第一志愿学生第一学期必修课(工程认识除外)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必修课成绩相同者,参考选修课成绩),由高至低顺序录取。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计划接收数量的,可从第二志愿中按成绩顺序录取。录取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拟专业调整学生名单。
  四、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后续事宜
  (一)已录取的调整专业学生,在第二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调整专业资格,学生仍在原专业学习。
  1.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必修教学环节(含理论必修课和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
  (二)学生学费在前二学期按录取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专业调整后,按照新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三)专业调整工作完成后,各院系与学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学生交接手续。
  (四)各院系可根据专业调整后班级人数变化,进行班级的新设、合并等工作,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专业后的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工处牵头,会同其它部门与院系协商安排。
  (六)第三学期开始,学生执行调整后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申诉
  学生若对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监督小组反映,或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六、未尽事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实施办法》(校字〔2015〕30号)文件执行。
  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是学校精英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要切实保障各项工作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1.2014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计划
     2.2014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申请表
     3.2014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汇总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5年4月21日

 

附�件:�校教字(2015)37附件3.xls; 校教字(2015)37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