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4〕87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做好2013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7   浏览次数:1208   打印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做好2013级本科生
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实施办法(暂行)》(校字〔2009〕24号)及《黑龙江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4〕71号),为做好我校2013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类培养专业调整报名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报名学生范围
  1.2013级学生可在其所在大类内选择专业报名。
  软件学院所属专业、工业设计、产品设计专业的学生不在本次专业调整之列;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类型、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根据国家特殊政策入学的学生,不在本次专业调整之列。
  2.留、降级到2013级的学生无大类培养专业调整资格。
  3.不报名者或专业调整不成功者留在原专业学习。
  4.陈赓班学生不参与此次专业调整。
  (二)报名基本条件
  1.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前两学期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3.前两学期必修课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名在所在院系的前50%以内。
  二、名额分配
  学校2013级理工大类专业调整预计接收465人,社会科学大类专业调整预计接收15人,经管学院属院系内部专业调整,由院系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各院系计划接收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总体安排
  (一)10月10日至10月20日,各院系负责所属专业的介绍宣传和专业调整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调整专业为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一次性调整措施,结果一经确定不能更改。有关院系及申请专业调整的学生应认真对待、慎重选择。
  (二)10月27日,学校公布各专业大类培养专业调整计划。
  (三)10月28日至10月30日,申请专业调整的学生到本院系教务办公室报名,学生至少需填报一个志愿,第二志愿未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志愿录取资格。   (四)10月31日至11月6日,各院系对报名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组织学生比照培养方案核对所修课程和取得的成绩,核对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成绩排序,公示3天。
  (五)11月7日,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将专业调整汇总信息上报教务处(纸质版与电子版)。学生报名材料院系留存。
  (六)11月10日,教务处对全校申请调整学生进行汇总,公布各专业报名人数。
  (七)11月11日,学生根据各专业报名实际情况,到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调整专业志愿。
  (八)11月12日,院系教务办公室各院系将最终专业调整汇总信息上报教务处(纸质版与电子版)。
  (九)教务处按接收专业第一志愿学生前两个学期必修课考核综合平均成绩(必修课成绩相同者,参考选修课成绩),由高至低顺序录取。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计划接收数量的,可从第二志愿中按成绩顺序录取。录取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拟专业调整学生名单。
  四、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后续事宜
  (一)已录取的调整专业学生,在第三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调整专业资格,学生仍在原专业学习。
  1.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必修教学环节(含理论必修课和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
  (二)学生学费在前三学期按录取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专业调整后,按照新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三)专业调整工作完成后,各院系与学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学生交接手续。
  (四)各院系可根据专业调整后班级人数变化,进行班级的新设、合并等工作,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专业后的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工处牵头,会同其它部门与院系协商安排。
  (六)第四学期开始,学生执行调整后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申诉
  学生若对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监督小组反映,或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六、未尽事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实施办法》(校字〔2009〕24号)文件执行。
  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是学校精英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要切实保障各项工作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1.2013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计划
     2.2013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申请表
     3.2013级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汇总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校教字(2014)87附件1.xls; 校教字(2014)87附件2.doc; 校教字(2014)87附件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