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13   浏览次数:1875   打印

(黑教学[2011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手段,对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进行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规范高等教育办学行为,打击学历证书造假行为,为社会提供学历查询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历教育中的专科、本科学历层次的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入学学籍电子注册、在校期间学年电子注册、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注册平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第四条 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三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定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和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高等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具体实施。教育厅对经注册的学籍学历进行审核,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要对教育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奠定基础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中予以标注。学校要对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前置学历进行审核,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规定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普通全日制学生(含本科、专科、专科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只注册一个学籍。

第七条 学籍注册中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由高等学校负责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录取信息错误或漏报的由高等学校负责协调省级招办修改和补报。对学籍信息内容不完整的,由高等学校进行补充。

第八条 高等学历教育的特殊招生形式,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学生、来华留学生以及其他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科起点升本科除外),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关于上述学生录取数据编制的相关规定报送录取信息。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再由学校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章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九条 高等学校学生通过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自入学次年起直至毕业,每学年第一学期要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升级注册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含跳级、留级、降级、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复学等)以及奖惩情况的电子标注。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进行学年注册,以作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第十条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籍信息变更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审核申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在学年注册时及时进行标注。在校生涉及转学、转专业的,相关学校和省教育厅要同步进行行政审批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校生学年注册要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在上一学年其他的学籍变动以及奖惩情况,学校要适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标注。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毕(结)业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或结业,颁发毕(结)业学历证书。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学历证书实行即时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由高等学校直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内容与注册内容应一致。学生录取信息及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复核后,添加学历证书编号、电子照片和学业结论(毕业、结业),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注册内容信息。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并纳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在入学三个月后查询,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在每学年开学两个月后查询,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在学历证书颁发后即日查询。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应集中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信息、身份信息查询,确保管理平台中学生的考生号、姓名、专业、层次、学制、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学日期等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十条 因漏报、错报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导致无法正常查询的,由学校以公函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成人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重视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对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操作管理,严密操作程序,加强监管指导,确保信息安全。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信息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