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字〔2007〕6号
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 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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